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的函,将江苏塑光塑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塑光”)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书寄至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7年9月3日,本公司收到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送达应诉通知书[(2007)泰民二初字第366号]及民事起诉状、(2007)泰民二初字第366号《举证通知书》等附件。江苏塑光诉称以购买本公司两台塑料中空机产品合同纠纷为由将本公司起诉至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赔偿其部分经济损失99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007年9月17日,本公司又收到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的函,将该院由于工作疏忽漏寄的江苏塑光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书寄至公司,申请书要求本公司返还货款1575万元和赔偿经济损失354.8万元。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按照江苏塑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冻结本公司名下工商银行宝鸡姜谭支行银行账户中资金2038万元。
江苏塑光和泰兴市塑光汽车内饰件厂(两个法人)曾分别于1999年8月和2003年1月购买公司塑料中空机产品各一台。
三、判决或裁决的情况
本案尚未判决。我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维护公司的权益。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已于2007年9月3日以江苏塑光和泰兴市塑光汽车内饰件厂分别拖欠货款432.27万元和228万元为由,将江苏塑光和泰兴市塑光汽车内饰件厂起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两家偿还所欠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2007)民二初审字第055号和(2007)民二初审字第056号。
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在诉讼过程中,对公司的影响要依据法院最终的审判结果。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持续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江苏塑光民事诉状;
2、江苏塑光的诉讼申请书;
3、泰兴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4、泰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5、与本案有关的合同、协议。
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