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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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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重申从业人员不得炒股
    2007年09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商文

      

      记者昨日从证券公司获悉,中国证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提醒 督促工作人员自觉遵守禁止买卖股票规定的通知》,再次重申证券从业人员包括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股票交易的规定,坚决防范和查处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现行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除证券法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守则》等法律法规中也都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买卖股票。(下转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