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3:焦点
  • 4:特别报道
  • 5:信息披露
  • 6:广告
  • 8:观点·评论
  • 9:时事·国内
  • 10:特别报道
  • 11:特别报道
  • 12:时事·海外
  • A1:市 场
  • A2:股市
  • A3:基金
  • A4:金融·机构
  • A5:信息披露
  • A6:货币·债券
  • A7:环球财讯
  • A8:期货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上市公司
  • B4:产业·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特别报道
  • B7:信息披露
  • B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C1:理财
  • C2:谈股论金
  • C3:个股查参厅
  • C4:股金在线
  • C5:应时数据
  • C6:机构视点
  • C7:高手博客
  • C8:钱沿周刊
  • D1:披 露
  • D2:信息大全
  • D3:信息大全
  • D5:信息披露
  • D6:信息披露
  • D7:信息披露
  • D8:信息披露
  • D9:信息披露
  • D10:信息披露
  • D11:信息披露
  • D12:信息披露
  • D13:信息披露
  • D14:信息披露
  • D15:信息披露
  • D16:信息披露
  • D17:信息披露
  • D18:信息披露
  • D19:信息披露
  • D20:信息披露
  • D21:信息披露
  • D22:信息披露
  • D23:信息披露
  • D24:信息披露
  •  
      2007 年 9 月 27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8版:观点·评论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8版:观点·评论
    紧缩措施能治理流动性泛滥吗
    部分商品供应偏紧 预示着什么
    铁矿石谈判首先要消除内讧
    中国能否走出一条新型工业化道路
    社会保障性住房垄断的两种结局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社会保障性住房垄断的两种结局
    2007年09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予人

      

      最近,“郑州成立住宅投资公司垄断经适房和廉租房市场”的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郑州市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正式宣布组建一家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一到两年内,将逐步垄断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市场”,将不再允许其它企业涉及这方面业务。

      我注意到,人们对这则新闻的看法,批评和质疑占了绝对比例。或者这是个别垄断集团长期损害民生造成的结果,使得民众对任何带有“垄断”字眼的东西都持不信任态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切垄断都是坏的,最起码,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市场的垄断就另当别论。因为这两者都属于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政府应当向民众提供的,属于政府职责的一部分,政府不应该将其推向市场,而应该全部承担起责任。

      事实上,发达国家也是这样做的。新加坡、荷兰、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进行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基本上都是由政府垄断的。显然,如果垄断能够使政府更好地履行社会保障的职责,那么,垄断并不可怕。关键问题在于,政府在凭借垄断地位履行社会保障责任的时候,必须消除腐败并避免过分强烈的逐利倾向,因为这样容易使垄断的性质发生根本性改变,从而损及民生。

      通过成立公司来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并非郑州的首创。早在1960年2月,新加坡就成立了住房发展局。1974年,新加坡又成立了国营住房与城市开发公司。从住房发展局成立到2005年底,新加坡共建造组屋97.3万套,使85%的公民住进了政府组屋。郑州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新加坡的国营住房与城市开发公司有许多相似之处。显然,政府专门成立公司垄断社会保障性住房并不是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政府对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国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基本上都是写入法律的、是刚性的,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而我国在法律、法规上对政府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责任没有刚性规定,缺少有效的约束力,也没有相应的监督、问责机制相配套,倘若地方政府不愿意在社会保障性住房上进行投入,而靠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行解决,就必然导致公共责任的异化,公司运作也可能由于逐利而偏离社会保障的轨道,最终使民众利益受损。

      而且,在发达国家,监督力量非常强大,尤其像新加坡这样的国家,其廉洁程度在世界上首屈一指,这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其住房发展局和国营住房与城市开发公司的廉洁。那么,我们这里的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靠什么来保障它不与有关部门发生私下利益交易?一旦腐败发生,因腐败而增加的成本无疑将悉数转嫁给公众。

      因此,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能不能在推进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有所作为,在于其背后的政府是否愿意支持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能否最大限度地避免腐败行为的发生。倘若能做到这些,郑州的这次历史性尝试将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倘若做不到,由某个公司垄断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结局必然是损害民生。当然,民众更期待第一个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