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部分的“(二)估值方法”修改如下:
(一)对估值分类的修改
原合同中估值方法主要按照“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未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等进行分类规定。
现修改为按照“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进行分类规定。
(二)对估值方法的修改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
修改前为: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修改后为: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
修改前为: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修改后为: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即“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方法”]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即“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方法”]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债券
修改前为: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修改后为: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债券
修改前为: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2)未上市债券按购入成本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修改后为: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修改前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修改后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权证估值方法
修改前为:1)上市流通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权证,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2)未上市流通的权证,按照最能反映权证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额为零。
修改后为: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资产支持证券
修改前:未提及
修改后新增:(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该部分的“(三)估值对象”修改如下:
修改前为: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修改后新增了“资产支持证券”,修改为: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另外,由于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其注册资本由“39.99亿元”修改为“50亿元”。
同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相关内容也作了相应修改。
根据通知要求,以上基金合同修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以后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作相应变更。
本次修改自2007年9月25日起生效。
本次公告仅对有关原基金合同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其最终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投资者欲了解详情,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lcfunds.com)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9700)垂询。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