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7〗2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违规事实
1、安信信托2004年年报虚增投资收益
2004年11月25日,安信信托与上海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安信信托将所持有的2502万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价9007.2万元转让给中静公司,中静公司首批支付不低于6000万元的转让款,余款于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转让后支付。2004年12月31日,安信信托收到中静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500万元。2005年1月4日至6日,公司又陆续收到中静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00万元。2005年4月21日,安信信托公告2004年年报,公司将全部鹏华基金股权转让款90,072,000.00元确认为当年收入,并据此确认了转让收益65,052,000.00元。截至年报公布日,鹏华基金股权转让一事仅收到中国证监会受理其股权转让申报材料的通知书,并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不符合确认收益的条件。
2、安信信托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
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4月6日,安信信托以收到的股权转让款和财务顾问费分别为非关联方上海沃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皓迅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联基实业有限公司等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全额保证金质押担保,担保累计达8999万元。上述担保合同未经董事会审议,均由时任安信信托董事兼总裁刘敏经办、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2005年12月31日,安信信托披露了上述担保情况。
二、处罚决定
安信信托的上述2004年年报虚增投资收益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的行为。刘敏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通过2004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议决议上签字的曲玉春、邵明安、孙文娟、杨晓波、沈剑虹、李安富、周小明、赵锡军、宗刚及王勇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安信信托上述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刘敏、曲玉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以上六十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如下:
1、对安信信托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刘敏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3、对曲玉春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4、对邵明安、孙文娟、杨晓波、沈剑虹、李安富、周小明、赵锡军、宗刚及王勇分别给予警告。
三、对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本公司表示将以此为深刻教训,认真学习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公司及自身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