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二○○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此公告是根据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第80条做出。
公司章程第80条规定: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公司根据二○○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2007年9月25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尚未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公司章程》第80条规定,公司现将召开二○○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提示公告如下: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为:2007年10月16日上午9时
内资股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7年10月15日—2007年10月16日的如下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7年10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7年10月15日15:00至2007年10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深圳总部A座四楼大会议室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
电话:+86(755)26770282
三、拟审议事项
请参见公司于2007年8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司关于召开二○○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