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表决《关于为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未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本次会议期间没有审议表决新的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于2007年9月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大会于2007年9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08,275,3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47%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吴一坚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了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经过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通过《关于为深圳瑞吉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108,275,396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2、否决《关于为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0股,反对票15,275,396股,弃权票0股。反对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该项议案未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此议案构成了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金花投资有限公司放弃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董事会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进行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于2007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2、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st金花 编号:临2007-042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6年9月21日、2007年5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了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布吉支行与公司就借款合同纠纷事项一案的诉讼和进展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已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布吉支行全部归还所欠该笔借款,2007年9月2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89号),对本案涉及的所有查封保全财产予以解除查封。
备查文件:民事裁决书((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89号)。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9月28日
致: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07年9月12日《上海证券报》并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会议已于2007年9月28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108,275,3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47%;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位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关于为深圳瑞吉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为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为:《关于为深圳瑞吉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票占有效表决权的100%,该项议案获得通过;《关于为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金花投资有限公司放弃了表决权,反对票占有效表决权的100%,该项议案未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综上,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郭 斌
见证律师: 郭 斌 贺伟平
200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