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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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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久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十六次 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等)
    万家基金管理公司 关于万家180指数基金、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基金 参与交通银行基金定投业务推广活动的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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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家基金管理公司 关于万家180指数基金、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基金 参与交通银行基金定投业务推广活动的公告(等)
    2007年09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万家基金管理公司

      关于万家180指数基金、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基金

      参与交通银行基金定投业务推广活动的公告

      我公司管理的万家180指数基金、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基金已开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并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参加交通银行的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以下简称基金定投)业务推广活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通过交通银行基金定投业务申购万家180基金和万家公用事业基金的,申购费率8折优惠。

      2、基金定投业务的每月最低申购额为500元,不设级差限制。基金定投业务的约定扣款日可由投资人指定,遇非工作日顺延。

      3、投资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太平洋借记卡至柜台办理基金定投业务申请或者已开通交通银行网上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的基金超市提交基金定投业务申请,次日起申请生效,银行系统将于每月约定日期扣款,如账户余额不足,则视为投资者放弃当月申购申请,不再进行补扣。若投资者连续三个月卡内余额不足,则该基金定投业务自动终止,银行系统在次月将不再进行扣款。

      4、投资人退出基金定投业务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投资人向交通银行主动提出取消基金定投业务申请,投资人基金定投业务停止。二是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投业务申请后,投资人账户内连续三个月资金不足,系统将自动终止投资人的基金定投业务。

      5、为鼓励长期投资,通过交通办理基金定投业务的投资人,从2008年4月起算,若连续成功扣款12期,则从第13期扣款开始,其所申购基金的前端收费定投申购费率享受8折优惠。

      6、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其他未明事项,请投资人遵循《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交通基金业务相关规定。

      7、如投资人对基金定投业务有任何疑问,或希望得到更多相关资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wjasset.com或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0800、021-68644599咨询,也可以登陆交通银行网站www.bankcomm.com或致电交通银行客服电话95559咨询。

      8、基金定投业务规则如有变动,请以最新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9月29日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万家180指数基金、

      万家公用事业基金、万家货币市场基金和

      万家和谐增长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6)23号《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的规定,?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基金部[2007]26号《关于基金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本公司经与旗下基金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万家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和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万家180基金

      对《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部分进行了修改,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七)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确认和错误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2、基金管理人按(四)估值方法第5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同时在《托管协议》第八部分“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亦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万家公用事业基金

      对《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四)估值方法的第6条第1款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同时在《托管协议》第八部分“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亦进行了相应修改。

      三、万家货币市场基金

      对《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中的第四条“估值方法”进行了修改,同时相应调整了第八条“特殊情形的处理”,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当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本基金按本部分第四条的第2、3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四、万家和谐增长基金

      对《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中的第四节“估值方法”进行了修改,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债券估值办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六)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同时相应调整了“八、特殊情形的处理”,内容如下:

      (一)本基金按本部分第四条“估值方法”中第(六)项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同时在《托管协议》第八部分“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亦进行了相应修改。

      根据通知要求,以上基金合同修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以后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作相应变更。

      本次修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次公告仅对有关原基金合同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其最终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修改后的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

      特此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