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因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后
修改原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部通知【2007】26号《关于基金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的要求,经与相关托管银行协商一致,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中估值方法、基金的收益构成条款进行了修改,托管协议中相关内容同时进行相应修改。现将以上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条款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中估值方法修改为: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计算的净价估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成本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估值方法修改为:
“1、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偏离度超过0.5%),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1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4、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偏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三、兴安证券投资基金、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基金收益的构成增加:
“5、其他收益。”
本公司将按照上述调整内容在相关基金最近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修改有关内容。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将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投资者可登陆查阅。
相关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