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问题凸现出来。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内幕交易还表现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向流通股股东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配合庄家进行炒作,而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原非流通股已可以流通,而原非流通股持有人大多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如何避免原非流通股股东利用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身份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当利益,就成为市场上的一个新问题。
管理层在最近出台的几个文件和法规中,对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做出了有力的限制性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中规定:“上市公司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
过去我们常常看到,有的股票突然大涨、连续上涨,并伴有市场传闻。有关部门要求该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该上市公司说: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可是不久事情清楚了,该公司有重组、注入资产等行为。该股票的突然上涨和连续上涨,正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获悉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在提前买入股票。现在规定“至少3 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那就是说没有就得真没有,就是有也得押后3个月以上,以使那些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人不能够获利。但是我认为3个月短了一点,应该至少6个月以上,因为如果6个月以上,可以使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人获利更难,同时可以使本来有资产注入、重组等想法和规划的公司因要压6个月以上不是赶上半年报就是年报,使原来的规划要根据半年报或年报的数据重做,这会使说假话的公司付出更高的成本。
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有的公司的股票价格突然下跌和连续下跌,这时市场往往伴有这个公司出了什么问题的传闻。公司的澄清公告往往也是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消息。过不多久情况也清楚了,或违规担保露了馅,或业绩大幅滑坡,或正接受管理层的调查。公司股票突然下跌就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抛售股票规避风险。对此《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但是对提前买入或规避风险提前卖出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要不要处理呢?我认为也应该处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这样,非法获得内幕信息、传播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身就是违法的。不但要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还要对他们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查处的办法可以对提前买入和卖出的账户进行调查,看他们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有无关系,另一方面,要内幕信息知情人说清自己和这些提前买入和卖出的人有没有关系,说不清就是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