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2001年通过拍卖购某深市公司法人股5万股。2006年7月,公司股改,我公司口头表示不同意,随后在其股改表决中弃权。2007年3月,我公司从公开信息得知该公司的股改方案已获通过,即要求按股改方案支付对价并办理上市流通手续,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口头表示,大股东垫付的向流通股支付的对价当时不须办理转让,在2007年8月前其他非流通股向大股东支付其垫付的股改对价后,统一办理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相关事宜。
2007年8月初,我公司与该公司取得联系,询问办理支付其垫付的股改对价和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相关手续,该公司工作人员否认先前的说法,并说如果非流通股要获得流通资格,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不仅需要支付大股东垫付的股份,还要支付相关的利息。
2007年3月,在我公司主动和该公司联系,询问办理支付股改对价的手续时,该公司又给出误导的信息,随后又否认提出过任何办理支付股改对价的操作方案。针对该公司大股东阻挠小股东法人股流通的问题,我想提起诉讼,不知是否合适?
上海 陈女士
陈女士:
关于你们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供你参考。
1、股改方案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性质,股改方案的提议、表决及执行都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程序进行,虽然贵公司对股改方案弃权,但股改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所有股东和公司都有约束力。
2、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对于重大事件均负有公告义务,由于上市公司涉及到的股东数量众多,所以上市公司的信息一般都是通过公告的方式向股东进行告知的,并不需要一一通知股东,上市公司的股东也应当经常注意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
3、关于非流通股股东如何实现股份流通,则需要根据股改方案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上市公司已公告的股改方案全文在交易所的网站上均可以查看。
4、在贵公司反映的情况中,因大股东的工作人员对贵公司进行误导,导致贵公司没能及时地行使权利而产生纠纷,对大股东工作人员的行为由于较难举证,因此,并不建议贵公司对此进行诉讼。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张孟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