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证券可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
2007年10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苗燕
央行日前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称,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内人士认为,允许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必将有效提高资产支持证券在二级市场上的流动性。
公告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时,正回购方所出质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出现质押券不足额情况,逆回购方可要求正回购方追加或置换质押券。如果正回购方未能在本金兑付日前追加或置换质押券,逆回购方可要求代理兑付机构扣留质押券应兑付的本金。
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由于资产支持证券偿付方面的特点,回购期间所出质的资产支持证券很可能出现不足额的现象,为此《公告》规定,回购期间质押券不足额时可进行质押券的追加或置换,从而给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条防范风险的渠道。
此外,《公告》还要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制定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以及质押券追加和置换的操作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施行。
据了解,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与一般债券相比具有某些特殊性,对于它的交易流通,央行采取了逐步放开的做法。最初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以现券买卖的方式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而随着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数量的逐步增加和投资者对资产支持证券认识的逐步深入,市场对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方面的需求也开始多样化,单纯的现券买卖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的进一步提高。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做质押式回购交易,发挥其应有的质押融资功能,已成为市场的迫切要求。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央行还将进一步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相关制度和办法,保证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