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10月9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集团”)通知,就其引进战略投资的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有关情况如下:
为加快企业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亚星集团与韩国湖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湖南石化”)、韩国大一素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一素材”)于二OO七年十月八日下午分别签署投资意向书。湖南石化、大一素材拟以现金向亚星集团投资,参股亚星集团。增资完成后湖南石化、大一素材将分别持有亚星集团全部股权的10%和1%。
由于国外战略投资者的参与,亚星集团的股东将有原来的二名增加到四名,公司的性质将有原来的内资企业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但潍坊市国资局仍将保持对合资企业的控股地位。
投资意向书约定:投资承诺必须在签订正式投资合同之后生效。
另外,投资意向书还对投资前提条件、保密约定、免责声明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亚星集团与韩国湖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韩国大一素材株式会社能否实现合作仍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十月十日
备查文件:《投资意向书》
股票简称:亚星化学 股票代码:600319 编号:临2007-022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诉 讼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分别于2005年6月2日和2006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了香港侨裕有限公司诉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潍坊化工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三月委托开具信用证担保及代理纠纷一案的诉讼进展信息。
2007年6月5日,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并于2007年9月20日进行了判决。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四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民四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香港侨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510元、公告费16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10元,均由香港侨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