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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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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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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部:拿地不得 分期付款是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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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部:拿地不得 分期付款是误读
    2007年10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于祥明

      

      “拿地不得分期付款”是误读。昨天,国土资源部就开发商不付全款不给土地证的政策解读向媒体表示,这种理解不确切。

      日前,国土资源部正式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39号令),该《规定》强调,受让人必须付清整宗地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方可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未按合同缴清土地全部出让金的,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对此,业内人士解读认为,这意味着开发商拿地将不能进行“分期付款”。

      然而,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种理解不确切。如果不违反合同约定,开发商拿地还可以“分期付款”,但不可以分期拿证。

      记者注意到,39号令确切规定是,“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据了解,该规定是防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受让人未缴清全部出让金,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或根据付款进程和支付比例部分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造成了一些项目房子都卖了还没交齐土地出让金的现象出现,同时,也造成了一些公司只支付少量首付资金,就大量拿地的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39号令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后,这种行为将被明令禁止。有开发商表示,这一政策不仅规范了拿地程序,还将大大打击部分开发商蓄意囤积土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