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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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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
    2007年10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山东海龙     公告编号:2007-039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Ⅰ、重要提示

      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和否决提案。

      Ⅱ、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逄奉建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2007年10月12日上午10:00;

      4、会议地点: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555号海龙宾馆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Ⅲ、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198,195,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8.1818%。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Ⅳ、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关于公司与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的议案。

      双方约定互相担保的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贰亿贰千万元(22,000万元,含外币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数额),双方保证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并偿还借款,如逾期及时通知对方,不给对方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一旦造成损失时,应在损失发生的五个工作日内全额以货币资金补偿;如货币资金不足抵偿时,借款方应无条件地将自有财产(如房产、机器设备、车辆等)按双方议定价格抵偿给担保方。本协议有效期二年。

      Ⅵ、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焦智勇

      3、结论性意见: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Ⅶ、备查文件

      1、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山东海龙      公告编号:2007-040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于2007年09月20日与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化集团)签订协议书,在借款方面建立互保关系:双方约定互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2,000万元(含外汇含外币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数额)。

      二、本担保人基本情况

      山东海化集团注册地址: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主要经营制造、销售原盐、碱盐、灭火剂、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法定代表人:肖庆周;截至2006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6,439,377,946.61元,净资产2,662,146,407.66元,主营业务收入12,169,757,078.02元,利润总额797,153,506.11元,净利润346,114,687.99元。该公司盈利状况和信用等级状况良好。

      三、会议批准的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批准的与山东海化集团签订的互保协议的基本规定:

      1、双方约定互相提供担保,互保限额各自为人民币贰亿贰千万元(¥22,000万元,含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金额)。在互保范围内,一方可直接请对方出具担保书。超过互保金额以外需要担保时,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新的协议。

      2、双方同意按债权人要求提供有关的文件报表等资料,配合借款方的借款报批工作,并定期交流经营情况、财务资料,但双方必须无条件地对对方的经济情况及财务资料严格保密。

      3、双方保证严格守信,按期偿还各自的借款,如因特殊情况造成逾期,应及时通知对方,不给对方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一旦造成损失,应在损失发生的五个工作日内全额以货币资金补偿;货币资金不足补偿时,借款方应无条件的将自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机器设备、车辆等)按双方协定价格抵偿给担保方。

      4、每笔担保借款生效后,借款方应于十日内将担保合同正本等全套资料送至担保方;借款偿还后,应于还款日十日内将还款凭证复印件送至担保方予以注销。

      5、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6、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暂定贰年。

      7、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四、董事会意见

      山东海化集团是集盐化工、煤化工和石油化工于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企业, 2007年列入中国企业500强。

      公司与山东海化集团无管理关系或其他关系。董事会认为,公司与山东海化集团发展友好的经济合作关系,在经济合同、借款担保方面建立互保关系,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发展。山东海化集团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偿还债务的能力,与其签订为期两年的互保协议,能够满足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对公司不会构成危害。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决议。

      2、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度审计报告。

      3、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互保协议书。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受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焦智勇律师(下称“本律师”)见证公司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查验和验证。同时,本律师还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专题讨论。

      在前述验证、讨论过程中,本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仅就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7年9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之上,通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15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10月12日上午10:00时在潍坊海龙宾馆三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暨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与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截至2007年10月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所暨本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人,代表股份数198,195,288股,占公司总股数的48.1818%。

      经本所暨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暨本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经股东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198,195,288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关于议案的合法性问题

      经本所暨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无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因而合法有效。

      五、关于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暨本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亦未提出临时提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焦智勇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参加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10月12日在潍坊海龙宾馆召开的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审阅了公司关于与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在借款方面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后,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表以下意见:

      关于公司本次担保的相关程序,经本独立董事审查后认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议一致通过此项决议。

      本独立董事认为:此次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签字:王志刚    陈 坚    潘爱玲    刘俊峰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山东海龙      公告编号:2007-041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增发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将于2007年10月15日召开,次工作日公告增发审核情况,本公司股票将于2007年10月15日停牌一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