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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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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电话录音 助舅舅讨回180万元
    2007年10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李鸿光

      

      在绍兴经商的沈先生,委托上海的外甥陈某代为炒股。从1995年起,舅舅沈先生陆续交给了外甥陈某人民币105万元作为炒股资金,至今年4月其替沈先生买入的股票市值约为200万元。但该项委托为口头约定,事后沈某和陈某发生纠纷,为讨回本金及赢利部分,舅舅沈先生靠五次电话录音,最终在法庭上讨回了180万元。

      沈先生称,自从上海开设股票交易市场后,从1995年至1999年11月间,他陆续交给了外甥陈某人民币105万元委托其代为炒股。因双方关系一直不错,沈某交付资金后,没有与之订立书面凭证,且一直是用外甥陈某的账户进行股票操作。外甥陈某曾于2004年4月上旬,把受委托买入的股票清单交给他。2007年3月23日,陈某电话通知他,其替沈先生买入并持有的股票市值为204.2万余元。但当沈先生要求陈某将持有的股票抛售,返还转让股票所得资金时,陈某却借故拒绝执行沈先生的指令,不愿返回钱款。

      2007年5月8日,沈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返还代为炒股所得全部资金204.2万余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从2007年3月27日至同年4月6日其与陈某五次通话的录音作为证据。录音内容大致有:陈某承认收到过他105万元资金作为炒股本金,还承认其替沈先生持有的股票市值约为200万元。

      凭着五次电话录音材料,今年9月沈先生与陈某在法庭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陈某一次性给予沈先生人民币180万元。这起舅舅告外甥的诉讼风波终于平息。

      承办法官提醒说:时下社会上兄弟姐妹、父子翁婿和朋友代为炒股现象较为普遍,既然是代为炒股,那么双方委托的手续要清楚,钱款交接的手续要清楚,不能因为是亲友关系,就凭口头约定给付巨额钱款,免得日后再生纠葛。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