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三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7年10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A座1101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6人,独立董事符耀文先生书面委托独立董事孟焰先生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贺江川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经充分讨论,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一、批准《关于发行2007年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主体: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总量: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含17亿元);
3、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不低于3年(含3年);
4、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方式;
5、还本付息:利息按年支付,本金将连同最后一期利息一并偿还;
6、向本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公司债券不向本公司原有股东进行配售;
7、募集资金用途:本公司拟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8、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公司债券。
本次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至本次公司债券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发行并上市完毕时届满。
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委任的董事)全权处理有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价格、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是否设计回售或赎回等创新条款、是否有担保及担保方式以及发行上市场所等事项;
2、决定聘请参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3、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事宜;
4、批准及签署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文件;
5、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相关的其它事宜。
上述授权有效期限至本次公司债券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发行并上市完毕时届满。
三、同意将上述决议内容提交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