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10月15日
2.召开地点:北京市世纪金源大饭店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 集 人:董事会(已于2007年9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会议通知)
5.主 持 人:汤世生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位,代表股份1,067,616,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61,204,166股的73.0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胡强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2007年10月15日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同意1,067,616,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宁向东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2007年10月15日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同意1,067,616,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关于转让新疆宏源建信药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一、同意转让新疆宏源建信药业有限公司股权。二、转让价格不低于新疆宏源建信药业有限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7年7月31日净资产42,603.14万元。三、授权董事长签署本次转让的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因涉及关联交易,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理人回避表决,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 93,364,105股。同意93,351,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0股;弃权1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亚玲、缪迎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0562 证券简称:宏源证券 公告编号:临2007-32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7年10月15日在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通知及会议议案等材料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于会前发送至各位董事,有关召开程序合规合法。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6人,委托授权3人,王霞董事、姚荣江董事授权汤世生董事,齐大庆独立董事授权刘俊海独立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9票同意,形成决议如下:
一、同意《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选举李克军董事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2007年10月15日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二、同意《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李克军董事辞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聘任胡强董事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任期自2007年10月15日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三、同意《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同意增补胡强董事为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宁向东独立董事为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克军董事为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调整刘俊海独立董事为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四、同意《关于授权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议案》:1、同意公司在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2、为提高决策效率,在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由董事会审议披露的投资范围内,根据经营管理层的提议,适时决定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此授权自本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通过该议案,并不表明即可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中国证监会是否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同意《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增设和调整的方案》。
六、同意《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制度》。
七、同意《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经审查胡强同志的个人履历,认为其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和限制的情形;其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