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由于工作失误,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出现文字表述失误,现更正如下:
原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之间或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含5%)之间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更正为: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之间且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含5%)之间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原第十三条第三款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更正为: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原第十六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的,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公司应当在签定协议后2个工作日内按《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更正为: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的,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公司应当在签定协议后2个工作日内按《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原第十七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更正为: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更正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特此对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