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十次董事会决议暨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五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07年10月8日发出,会议于2007年10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名,独立董事杨雄胜已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未参加本次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制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关于提名龚纯黎先生为公司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杨雄胜先生已提出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现董事会提名龚纯黎先生为公司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候选人简历、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及补充声明见附件一。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钱志新、谢有畅关于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龚纯黎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该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限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提名程序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名龚纯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4.关于续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单位并支付年报审计费用的议案
公司2007年度将聘请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年度的审计单位,该所自2006年度起担任公司境内审计单位。2007年年度报告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0万元。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钱志新、谢有畅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通过了解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我们认为该事务所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做出的上述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07年11月2日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1~4项议案。会议通知见附件二。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10月17日
附件一:
龚纯黎先生简历
龚纯黎,男,1973年3月生,复旦大学财务学学士学位、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中国及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历任上海世博集团工艺品进出口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现任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龚纯黎为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该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该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该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该上市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份,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 年10月16日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龚纯黎,作为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龚纯黎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
一、基本情况
1.本人姓名: 龚纯黎
2.上市公司全称: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3.其他情况:详见《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二、是否为国家公务员或在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为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下属单位任职的人员或其亲属?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是在为本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并参与了有关中介服务项目?是否为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合伙人?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为在本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为中央管理的现职或者离(退)休干部?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 龚纯黎 (正楷体签名)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和所提供的其他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合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声明人:龚纯黎(签字)
附件二: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五届十次董事会决议,决定召开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07年11月2日上午9:30
二、会议地点:镇江金陵润扬大桥酒店(江苏省镇江市世业镇,从镇江火车站有中巴车直达该酒店)
三、会议审议的议题:
1、关于制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制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3、关于增补龚纯黎先生为公司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续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单位并支付年报审计费用的议案。
四、出席会议人员:
1、公司全体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股权登记日为2007年10月24日,该交易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和10月29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10月24日),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3、公司聘请的就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的律师。
五、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凡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或者代理人,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范围)、本人身份证(或者单位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和地点: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请于2007年10月31日下午1:00-4:00至上海市古羊路777号东森会馆底楼办理登记手续,外地股东也可通过传真(021-64016411)、电子邮件(s600844@126.com)办理登记手续。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因故未办理出席股东大会登记手续的,开会当日可以现场登记并出席。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者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2、本次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沈雅芸、蒋照新
电话:021-64016400,64015596
传真:021-64016411
地址:中国上海市虹许路788号61室 (公司董秘办)
邮编:201103
email:s600844@126.com
特此通知。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17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或盖章)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