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季度保险公司将执行
新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2007年10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卢晓平
记者获悉,从第3季度开始,保险公司将执行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及其实务指南的有关规定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保监会对此表示,对目前尚无法按季度评估公司内含价值的寿险公司,在季报中可暂不披露内含价值指标。
据介绍,在管理层分析及预测部分,“分支机构的批筹和开业情况”中所指“分支机构”,是指一级和二级分支机构。
在管理层分析及预测部分,“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下的“担保事项”是指本季度内担保金额居前五位的担保事项,包括已履行的担保合同和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