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组织听证应在30日前向社会公告
2007年10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卢晓平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草案要求,中国保监会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0日前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披露保险信息的报纸上向社会进行公告。
根据要求,公告包括:拟听证的保险行政许可事项;保险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听证的保险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材料;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代表人的产生办法和人数及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公告的其它内容。
那么,听证代表从哪产生呢?按照草案,中国保监会要按照听证公告规定的听证代表人产生办法,根据拟听证的保险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性质及其他客观情况,从符合条件的听证申请人中确定听证代表人参加听证。听证代表人的确定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监管部门可以邀请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作为听证代表人参加听证。
一旦确认参加听证的听证代表人人数不足听证公告规定的听证代表人人数三分之二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据公告列明的听证代表人产生办法增补听证代表人。当然,保监会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代表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不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实施部门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一是保险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延期举行听证,有正当理由的;二是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保险行政许可听证中,确认参加听证的听证代表人人数不足听证公告规定的听证代表人人数三分之二的;三是保险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四是因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举行的。
据悉,对于重大、复杂的保险行政许可事项,召开一次听证会尚不足以查清事实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就同一许可事项再次召开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