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20,068,844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 年10月24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情况
1.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股份”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 年9月12日经新华股份股权分置改革A 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以2006 年10月20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 年10月24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在2006 年10月19日公告的《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中作出如下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所有非流通股东均作出了法定最低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还作出额外承诺:其持有的新华股份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是否发生过除分配、转增以外的股本结构变化: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公司流通股、限售股、限售流通股类别股份结构也未发生变化。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截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华泰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 号———有限售期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的要求,华泰证券对公司相关股东解除限售期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关于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形成的结论性意见为:
1.新华股份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则;
2.新华股份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各项承诺;
3.新华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新华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20,068,844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 年10 月24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无差异。
5.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于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八、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数量查询证明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4.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