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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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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和谐因子就在传统习俗中
    2007年10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高明华

      北京师范大学

      公司治理与企业

      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博导

      泸沽湖:“东方母系文化家园的最后一朵红玫瑰”
      ———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分析

      9月下旬,笔者有幸参加了北京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云南研修班,先是倾听了云南省相关研究机构和高校的专家关于云南省民族和谐的介绍,而后去考察。云南省的GDP不论是总量还是人均,都处于全国倒数的位置,然而,作为一个少数民族大省,“穷”并没有妨碍云南省实现社会和民族和谐,这是很耐人寻味的。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习俗是一种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但却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云南省少数民族尽管也有不少汉化的成分,但其本民族的传统习俗仍然比较完整地保留下来,甚至一些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民族习俗,也仍被允许存在着,政府并没有因此而去干涉。

      有效的习俗是具有经济功能的,最主要的经济功能有两种:一是可以节约信息费用,习俗是人们的共识,不需要搜集很多的信息便可实现某种交易,而违背这种习俗则会遭众人“唾弃”。二是可以减少法律和法院的强制执行费用。人们在按某种习俗行事的时候,法律和法院的作用往往是微不足道的。

      摩梭人至今保留着“走婚”习俗,这与现代文明社会的“一夫一妻”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是相悖的。然而,这种习俗不合法却合理,起码到目前为止,这种婚俗是构成民族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从经济学角度,合理的即是收益大于成本的。

      就成本来说,摩梭人的“走婚”及与其相适应的家庭关系,几乎没有多少可称得上是成本的因素。从维系婚姻所需的信息费用看,“走婚”是以道德和感情为基础的,并非外界所宣扬的那样随随便便。在经济学上,婚姻也是一种交易关系,既然摩梭人的婚姻以道德和感情为基础,双方或任何一方便不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欺瞒对方而另寻异性配偶。由于摩梭人基本上围绕泸沽湖畔而居,且人口不多,如果出现欺瞒,玩弄花言巧语,游手好闲,则很容易被他人知晓,从而遭到道德上的谴责,从此抬不起头来。这对于一个成年摩梭人来说,是很划不来的。因此,他们会循规蹈矩,维护既成的婚姻关系,除非感情破裂。在这里,为维护婚姻关系而付出的信息费用,如监督费用、探听等费用非常低。

      从法律和法院的强制执行费用看,“走婚”,也即所谓男不娶,女不嫁,家庭成员都是母性血缘的亲人,财产按母性继承,家庭成员的血统完全以母系计算,家里没有翁婿、婆媳、妯娌、姑嫂、叔侄等关系。在母系大家庭中,既没有财产纠纷,也没有情杀、家庭暴力、离婚、寡妇、子女无人抚养、流浪儿等社会问题,从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长治久安。有人统计过,泸沽湖沿岸的自然村,从1949年到现在,只有1 人被劳动教养过3年,没有人犯过重罪。违法者如此之少,又没有各种纠纷,法律和法院的强制执行费用也就谈不上了,或者说,是相当少的。

      不过,在“走婚”尚未公开阶段(生育子女之前),由于男子需要暮来晨去,还要经历各种“关卡”,因此这些男子异常辛苦,这可算得上是一种成本支出吧。

      然而,相对于“走婚”的成本,其收益却是非常明显和巨大的。

      一是男女平等,分工合理。摩梭人家庭有“舅掌礼仪母掌财”之说,家庭财产的保管使用、生产生活安排、一般家务及接待宾客都由母亲或家庭中聪明能干有威望的妇女做主,而家庭的喜庆祭典,较大的交换或买卖,除婚姻爱情以外的社会交往,则由舅舅或其他有能力的男性成员做主,这种明确而几无僭越的男女分工无疑是摩梭人实现安定团结和财富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是家庭和睦,互敬互爱,崇尚集体主义。由于摩梭人家庭成员都是同一母系血缘,因此具有崇尚母亲和集体主义的观念。家庭成员亲切和睦,尊老爱幼、礼让为先,宽怀谦恭,女子温柔多情,男子豪爽重义,孩子们有欢乐的童年,老人们有安逸的晚年,社会和谐而稳定,无怪乎人们赞叹泸沽湖是“东方母系文化家园的最后一朵红玫瑰”。

      需要注意的是,“走婚”是基于特定的民族和环境条件的,脱离这些条件,“走婚”的成本必然会大幅度提高。而在这些条件下,既然收益远远大于成本,尤其是能够实现社会和民族和谐,就应当予以保护,任何以有违法律为由而横加干涉的行为,都是不明智的。在这方面,云南省的做法值得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