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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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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已退股 投资款岂能不退
    2007年10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李鸿光

      

      经公司董事会同意退股的高女士,为讨回10万元投资款,于2007年7月中旬以股东权纠纷为由,把原公司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装饰公司)告上法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高女士的诉请,由建筑装饰公司返还高女士股份款111,164元(扣除税收后,为100,931元)及利息。

      1998年9月,建筑装饰公司经工商部门批准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身为公司员工的高女士自然也就成为了公司股东。2005年9月,建筑装饰公司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改制后的工商材料反映,高女士股东身份从公司股东名册中被剔除。在2006年10月25日,该建筑装饰公司董事会决议,对高女士留存于公司的投资款作退股处理。11月下旬,高女士向公司提出辞职,12月5日,公司开出退工证明,但辞职后的高女士一直拿不到退回的投资款,遂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被告辩称,第二次改制后,高女士未明确提出是继续投资还是撤资,被告将其按照撤资处理,造成她的投资款留存在公司账上,该责任不在公司,因此,其要求公司支付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10月30日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另外,高女士在单位担任财物主管期间,开具假发票,造成公司损失180余万元,该案件仍在侦查阶段,因此公司暂未退还她的股份款。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双方对高女士退股已取得了合意,被告同意高女士退股并返还退股后的股份款111,164元(扣除税收后,为100,931元),对此法院予以认定。同时,法院认为,2005年9月,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高女士已经不属于是公司的股东,高女士实际退股是2005年9月,此后,该笔股份款留存于公司处,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利息。公司辩称因高女士工作上失职导致公司重大损失,故暂扣她的股份款,该主张缺乏依据,遂一审判处该建筑装饰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