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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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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5版:维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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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5版:维权在线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维权亟待破题
    缺席审理需要什么条件
    买原始股上市获利成泡影
    如何理解短线交易归入制度
    股东已退股 投资款岂能不退
    谎称上市是一粒毒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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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短线交易归入制度
    2007年10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周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

      合伙人 宣伟华律师

      

      简介

      日本国立神户大学法学院法学修士。擅长于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相关的法律业务。从业以来为数家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或项目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并熟悉公司并购、资产重组、企业融资,熟悉基金、保险、信托、 MBO 收购等新型类型的法律业务。 曾代理中国证券市场第一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共同诉讼案件———大庆联谊证券民事赔偿案。

      在中国证券网·维权频道此次值班过程中,有投资者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是某上市公司的股东,由于行情看涨,本人想增持,但增持后所持的流通股可能将超过占公司总股本5%。超过5%以后,我能不能进行股票买卖?法律好像有5%持股短线交易归入的规定,说在6个月内交易所得将归公司所有,那在6个月内我还能买卖股票吗?

      在这个问题中,5%看似一个很普通的百分比,但在《证券法》上,在证券市场上却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在业内通常称之为5%规则,这个规则甚至全世界都存在。

      在《证券法》上,5%存在三个不同层面的法律含义:一是《证券法》第47条有关短线交易归入制度涉及到5%问题;二是《证券法》第74条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中涉及到5%问题;三是《证券法》第86条有关上市公司的收购规制涉及到5%问题。

      

      什么是短线交易归入制度

      结合这一问题,在此专门谈一谈短线交易归入制度。

      《证券法》第47条规定了短线交易归入制度,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其短线交易的行为和交易后果将受到证券法的限制。具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如果公司不向该股东收回所得收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如果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并连续持有该公司股份在180日以上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短线交易归入制度”。

      

      如何界定短线交易归入

      结合你的问题,如果你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份经增持后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那么你就要关注自己的交易行为了,不能想买就买,想卖就卖了。这里具体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短线交易归入制度”适用于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任何股东。无论大股东,还是小股东;无论是自然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也无论是正好达到5%或早已在5%以上。只要进行了短线交易并获得收益,都属于被“归入”的范围。

      其次,持股达5%以后的六个月内并不是禁止买卖,而是倘若有收益,则必须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如果买卖没有收益,就谈不上收益归公司了。因此,在你买入一定股数后倘若又打算抛售的话,一定要关注六个月的时间问题,如果因股价走低,为避免造成损失而“割肉”的话,根本无须关注时间,因没有获得收益,这种抛售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是为了“保住成果”“落袋为安”的,倘若未满六个月,则你获得的收益,就属于被归入的对象。

      再次,关于六个月如何起算的问题,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5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对《证券法》第47条关于六个月的起算问题作了注解。《规则》第12条第二款指出: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于股票是电子化形态,无纸化交易,看不见、摸不着,无法识别哪些股票是哪天哪时所买或卖的,因此,每一时间点的持股数量,就成为计算六个月的重要依据,这个数字持股达5%以上的股东应当自觉记住。

      自新《证券法》实施后,已有多个上市公司的多位股东因进行短线交易,所得收益被公司收缴的例子。

      特别要提醒的是,根据《证券法》第47条的规定,短线交易归入制度适用的对象不仅仅指5%以上的股东(含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还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倘若他们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则无论持股数量多少,均应遵守六个月的时间规则。

      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因进行短线交易,其所得收益被公司收缴的案例媒体经常有报道。如果你不仅仅是公司的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而且还是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管的,则你具有双重身份,但关注的问题应该是一样的;但是,倘若你具有后一种身份,而持股比例没有超过5%的,则你所要关注的重心应当是后一个身份。

      今年夏天,很多媒体报道了万科董事长王石之妻将一笔买卖万科股票的收益上缴公司的新闻。根据通常的理解,王妻这样做不外乎两种可能:一、王妻是万科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二、王妻是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管。但是,假如王妻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话,则她向公司主动上缴交易收益就没有了依据,就是一种赠与行为。

      

      与内幕交易获利大不相同

      在《证券法》上,存在两种法定情形将导致投资者(股东)的投资收益最终不能或无法归于自己。第一,就是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因进行了短线交易,而必须将收益上缴(归入)公司的;第二,就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法》第74条规定了七类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获取收益,被监管部门认定为非法所得,而被强制没收的。

      两者之间主要差异在于:前者当事人的行为未必是故意的,收益上缴给公司,承担的是民事法律责任;后者当事人的行为通常是故意的,属于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其收益不是上缴公司,而是被没收上缴国库,承担的是行政法律责任,如果因内幕交易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还可能招致民事索赔诉讼。一般地前者容易理解,自己也能判定和自觉地作出处理。但后者则比较复杂,属于应由行政监管机关作出定性的行为,是否属于内幕信息以及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是一个必须由特定机关进行事实和法律判定后才能得出结论的过程。

      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因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正式查处的案例好象只有一例,然而有关涉嫌内幕交易的报道并不鲜见。也正因为如此,证券市场普遍关注中国证监会关于“两个行为认定”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