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的正式提出,是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党的第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了更详尽的阐述。可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经成为中国政府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导原则。
●所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其实质在于政府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就是要让全体社会成员享受水平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但是,我们不要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误解为公共服务的平均化,也不排斥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及要将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
●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贫富差距这“三大差距”不断呈扩大趋势,造成了复杂的、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且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主要威胁。但是,我国现在已具备了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时机和条件,目前是扩大政府公共服务支出,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型财政建设的最好时机。换一个角度看,现在我们应当用发展的眼光看这个问题,充分估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缓解“三大差距”中的重大作用,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证。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府在微观上有两件事要做:首先,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第一,将公共利益作为公共政策选择的首要价值取向;第二,公共政策的制定要防止利益部门化倾向;第三,公共政策的实施要防止“走形变样”。其次,要改革完善公共财政制度。第一,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资金投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第二,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第三,完善和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