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购买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资产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7]172号”《关于核准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下称“东方电气集团”)发行不超过3.67亿股的人民币普通股购买东方电气集团的相关资产。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新股购买资产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进行,在相关资产过户到你公司后,办理本次发行新股的过户手续。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你公司发行新股期间,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我会,按我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司董事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及本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抓紧办理相关手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购买资产的详细情况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报刊公告的《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龚丹、黄勇
联系电话:0838-2409358,028-87583666
传真:0838-2402125
电子邮箱:dsb@dfem.com.cn
保荐人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钱伟琛、宋永新
联系电话:021-68825188
传真:021-68820388
电子邮箱:qwc@citics.com
特此公告。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