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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行二套房贷 以“个人”为认定单位
    2007年10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石贝贝

      

      央行、银监会出台《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半月余,上海证券报于22日从花旗、渣打、东亚等外资银行了解到,在目前情况下,他们明确以“个人”为单位来界定第二套住房贷款。

      

      以“个人”为界定单位

      花旗银行(中国)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将以“个人”为单位来界定是否为第二套住房贷款。对于第二套住房贷款客户,将执行首付款比例至少四成,贷款利率是央行基准利率的1.1倍,不再享受之前的基准利率85%的优惠条件。该人士也表示,之前有房贷的内地客户,如果已将贷款结清,再贷款购房仍享受第一套住房贷款。

      “在目前未出台细则的情况下,我们倾向于以‘个人’为单位来界定是否为第二套住房贷款。”渣打一位人士表示。

      东亚银行(中国)副行长林志民告诉记者,东亚银行早已通知各分行以“个人”为单位来判断是否为第二套房,但是更为详细的细则尚未制定。

      汇丰、星展等外资银行发言人表示会严格执行央行、银监会《通知》中关于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利率等规定,但具体的细则仍在研究过程中。

      

      依靠“客户诚信”降低风险

      对于实际执行中存在诸多的困难,一位外资银行高层表示,“只能尽我们能力范围内的努力,依靠客户的诚信来降低房贷风险。”

      本报上周曾报道外资银行目前与央行征信系统连接,无法实现与中资银行、其它外资银行信贷数据互享。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这依然是加大外资行房贷风险的主因。

      花旗银行一位人士认为,目前只能依靠银行自有风险控制体系、客户诚信来判断房贷风险。比如,要求客户提供收入证明、任职证明等资料;在申请住房贷款时就申报个人贷款和资产状况;签署房贷合同时要求客户以文档形式确认房贷情况等。

      然而,“外资银行针对内地客户的人民币房贷业务开展不久,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困难也没有讨论中那么多。随着以后人民币房贷业务的逐步增多,这些困难才会逐步显现。”一位外资银行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