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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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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位一体”与中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能源法应成为 新能源发展的激励法
    机构投资者短线操作易加大市场风险
    中国绝对不是通货膨胀对外输出源头
    切实藏富于民 凸现改革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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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法应成为 新能源发展的激励法
    2007年10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刘效仁

      

      据报道,去年1月24日,跨部门起草组成立,启动立法工作的《能源法》正式稿最近已修订完毕,很快就将向包括民营油企在内的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众不仅对《能源法》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寄予了热望,更对其能否成为新能源的激励法充满期待。

      在近日举行的“首届中国科技创新国际论坛”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部长郑斯林表示,能源问题于中国而言显得尤为紧迫和必须面对。中国人口众多,能源消耗基数巨大,加上正处在经济起飞阶段,生产、生活对能源的需求在迅速扩张。数字亦显示,2001年以来,随着经济新一轮的高速增长,我国的能源消费弹性系数每年都高于过去20年的平均水平。2005年,中国能源消费占世界消费总量的14.75%,却只生产了占世界经济总量4.2%的GDP。同一时期,美国使用22.18%的世界能源消耗量生产了29.57%的世界GDP总量。中国石油消费对外依存度同年达到创纪录的44.7%,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中国石油供应的持续性。

      开源节流,似乎就成了必然的选择。对于节能减排,中国政府业已做出了很多硬性规定。“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要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要减少10%。两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可以说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所喜的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已经于今年6月26日分组审议节约能源法草案,有望为此提供法律保证。

      与此同时,开发新能源同样成了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然而,我国新能源的发展之缓慢,颇令人忧虑。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环境保护与社会公平》一文中指出,以核能、太阳能、风能和沼气为代表的新能源年增长速度虽然已超过30%,但“中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仍以煤为主,新能源的发展速度和水平不仅远远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甚至也落后于印度、巴西”。

      事实上,国人对于新能源大有“叶公好龙”的心态。“可再生能源讲起来很好,又不污染,但是价钱很高。”以太阳能为例,它的生产成本是传统能源的5—10倍,在没有额外补贴时,企业是没有能力和动力去做非理性投资的。而太阳能、风能所带来的电力在市场上更是不具备竞争力。有人曾经测算,风力发电要在0.6元以上才具有投资吸引力,但是这样高的价格早吓跑了消费者。中国能源网CEO韩晓平就表示,新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发展和使用,与现在能源的价格体制有很大的关系。中国现行的评价体制,对新能源也呈现不利的一面。如果从地方政府财政的角度上考虑,很可能是与其搞风能、太阳能还不如去搞小煤矿。

      正因此,能源立法必须把建立开发新能源激励机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能源领域的基本法中将会涉及能源开发、流通等领域的监管问题,而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有望确立。比如,在产权上,将允许多元化的投资主体,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能源开发和生产领域,并强调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事实上,在如何激励新能源开发方面,《能源法》立法应给予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支持平台。以充分体现能源相关领域的立法诉求,确立中国能源开发的基本原则,并就能源战略与规划、开发与生产,尤其在财税激励与价格扶持等方面,作出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司司长许勤曾表示,发改委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技术发展和产业示范,加强新能源体系化建设,从多方面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无论是重点开发可再生能源高效低成本成套技术,开发核电关键技术,研制成套装配技术,大力开展低成本、低效率的能源植物新品种,也无论是清洁燃料、照明节能材料的产业化,都需要在立法框架内加以规范,才不致使国家对于新能源开发的支持流于口号化,毁于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