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届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10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以电话方式于2007年10月19日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议案》。
公司200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经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发行字[2007]347号】文《关于核准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根据该批文的要求,公司将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进行本次发行工作。
根据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申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将控股股东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钢公司”)资产认股发行与其他机构投资者现金认股发行过程分开进行。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董事会与控股股东新钢公司协商,公司向新钢公司以6.71元/股的价格(即公司董事会四届六次会议关于非公开发行事项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算术平均价的 112.4%)发行1?000?209?135股股份,新钢公司以评估价为671?140.33万元的钢铁主业资产进行认购。
在上述发行完成后,公司再面向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以竞价方式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具体的发行价格及发行股数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上述新钢公司所认购股份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流通;
其他机构投资者以竞价发行的方式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上市流通。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熊小星先生、肖烈仪先生、姚红江先生、游绍诚先生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由5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该项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徐金梧先生、马贤明先生、张新峰先生同意董事会作出的上述决议,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将控股股东新钢公司与其他机构投资者的认股发行过程分开进行的方式,以及确定以6.71元/股的价格向新钢公司发行1?000?209?135股股份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347号】文件的批复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有利于顺利完成公司本次非公开股票发行工作,符合公司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特此公告。
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