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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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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2007年10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董事诸葛涛因公出差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余5名董事均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于汝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全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姚志刚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与前一定期报告相比,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详见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2006年度股东年会资料。

      公司新增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天津港太平洋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天津港环球滚装码头有限公司本期纳入合并范围。

      报告期末,资产负债表大幅度变动项目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利润表大幅度变动项目情况及原因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对方将购销合同的不含税结算价变更为含税结算价产生诉讼。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9日强制执行,从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账户中划提8,354,969.00元(案件承担费用8,341,627.00元,另加延迟履行利息费用13,342.00元)。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递交“请求延长暂缓执行期限申请书”,高院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至2005年3月19日止。2005年1月25日,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提交“请求尽速审理案件申请书”,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希望进行调解。2005年2月中旬,高院将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调解意见提交对方,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接受。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每月都与高院联系,表示配合法院进行调解,但调解额度不会更改。2006年9月20日,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加聘源海律师事务所协助推动此案件的再审程序。

      2007年2月26日高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为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7日向高院提出的再审申请经高院审查符合再审立案条件。裁定内容为“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7年5月10日,再审案开庭审理。9月26日,案件审结。高院下达了《(2007)津高审民再终字第5号》、《(2007)津高审民再终字第6号》两份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津高民二终字第18号及第19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二初字第197号及第198号民事判决》。

      原一审两案件受理费103,115元,按一审判决执行(由上海振华公司承担);二审两案件受理费103,115元,由原审上诉人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暂存于二中院账户中的涉案款项8,354,969元人民币,将于近期全部返还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2005年12月27日,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承诺事项;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承诺:

      ⑴、集团公司所持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或转让;

      ⑵、上述期限届满后三十六个月内,集团公司将保持对天津港的相对控股地位(持股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40%);

      ⑶、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将帮助和督促天津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尽快建立管理层股权激励机制。

      截止报告期末,相关股东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汝民

      2007年10月22日

      股票简称:天津港 股票代码:600717 编 号: 临2007-028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六次董事会于2007年10月22日在天津港业务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07年10月11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6名,实到5名,董事诸葛涛先生因公出差缺席本次会议。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逐项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股票简称:天津港 票代码:600717 编号: 临2007—029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五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五届五次监事会于2007年10月22日在天津港业务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07年10月11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4名,监事王健先生因公出差缺席本次会议,授权监事会主席范江先生代为出席并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㈠、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㈡、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议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摘要后,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07年第三季度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