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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确认弃置义务 履行社会责任
    2007年10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会计研究员 朱德峰

      

      今天是中国石油刊登《网上路演公告》之日,作为“2006年亚洲最盈利公司”,其在2007年6月30日确认为预计负债的资产弃置义务高达191.86亿元,这无疑是新准则将上市公司所担负社会责任引入会计系统的最好体现。

      在2005年两项具体规定油气勘探和生产活动弃置和处置程序的省级法规出台之前,中国石油对境内弃置的油气资产不存在采取任何弃置措施的法定或推定义务。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仅对处于人口稠密地区的特定井,在弃置时采取了加盖或封堵措施。上述两项省级法规出台后,中国石油在2005年制定了标准的弃置程序,包括井的封堵、计量间和其他相关设施的拆除以及原有地貌的恢复。由于此项法规的改变并结合有关实际情况,中国石油不仅对位于上述两省弃置油气资产的弃置措施承担法定义务,还对位于境内其他省份和境外的弃置油气资产的弃置措施承担了推定义务。

      由于确认油气资产弃置义务是针对油气资产未来的弃置支出,因此其金额等于预计未来支出的现值。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弃置义务,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计入相关井及相关设施原价,并计提折耗。2007年6月30日、2006年12月31日、2005年12月31日和2004年12月31日,中国石油确认为预计负债的资产弃置义务分别为191.86亿元、184.81亿元、141.87亿元和0亿元。

      2007年6月30日和2006年12月31日,其油气资产原值中与资产弃置义务相关的部分分别为175.55亿元和174.10亿元。2007年上半年和2006年度,计提的折耗分别为7.79亿元和16.70亿元。

      在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中国石油还对有关油气资产弃置义务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各期间应承担的利息费用。2006年其财务费用总额为13.22亿元,其中对确认为预计负债的资产弃置义务,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就达7.9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