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曹和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程秀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程秀茹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收购资产情况
(1)2006年10月29日,本公司购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资产包。该事项于2006年12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该资产的购买事项尚未完成。
(2)2006年12月29日,本公司购买长春电影城欧洲街区资产。该事项于2006年12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该资产的购买事项尚未完成。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同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
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公司国家股代表长春市汽车城商业总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
1、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三十六个月期满后,在相关规定允许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所持原非流通股份时,出售价格不低于20.00元/股(若公司股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做除权、除息处理,上述价格按照除权、除息规则相应调整)。
2、自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三年内,将在欧亚集团每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履行有关程序,提出公司分红议案,以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后的总股本为基数,保证每10股现金分红不低于3.00元(含税),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承诺事项均在履行过程中。长春市汽车城商业总公司已向董事会提交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的2006年度利润分配提案。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并在本报告期实施完毕。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和平
200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