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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2007年10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本公司董事会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了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董事10人,参加表决的董事10人,一致同意通过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任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肖爱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兴山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变动原因

      1、应收账款增加为本公司对销售大客户信用政策放宽增加欠款等所致。

      2、短期借款减少为偿还到期借款所致。

      3、应付票据减少为以承兑汇票结算工程、材料款报告期末余额减少所致。

      4、长期借款增加为结算工程、材料款增加借款所致。

      5、未分配利润增加为实现净利润所致。

      二、利润表主要项目变动原因

      1、营业利润减少为折旧、利息费用增加、投资收益减少所致。

      2、投资收益减少主要为本公司之联营公司—锦州新时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利润减少所致。

      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主要为资产增加、折旧费用增加及长期借款增加、利息费用增加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原非流通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G+12个月后,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同时,增加如下承诺:在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36个月内,除非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不计公司A股全天停牌交易日)收盘价在4.87元/股(为公司刊登股改说明书日前60个交易日收盘均价的120%,以后遇除权、除息时作相应调整)之上方可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承诺履行情况完全按照所承诺的条件履行。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