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岳慧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肖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孟长舒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745,212,134.49 | 508,356,573.86 | 46.59 |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元) | 368,731,959.35 | 380,506,043.45 | -3.09 |
每股净资产(元) | 0.64 | 0.66 | -3.03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74,605,245.41 | -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13 | - | |
报告期 (7-9月)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净利润(元) | 2,730,320.54 | -11,774,084.10 | 156.73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05 | -0.020 | 150.0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 - | -0.021 | -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05 | -0.020 | 150.00 |
净资产收益率(%) | 0.74 | -3.19 | 增加2.12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 0.72 | -3.22 | 增加2.14个百分点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1-9月)(元) |
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105,792.17 |
合 计 | 105,792.17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24,861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
巨化集团公司 | 4,657,074 | 人民币普通股 | |
海南大宏物业投资公司 | 4,572,99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巨化集团公司设备材料公司 | 3,146,507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上海华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2,504,093 | 人民币普通股 | |
南京维世景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899,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耿道洪 | 1,470,751 | 人民币普通股 | |
薛国泉 | 1,129,1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南京泰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黄平民 | 966,8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罗小曼 | 935,6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由于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使资产、负债项目指标发生了较大变化。2007年7月,本公司完成了转让上海中房恒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过户手续,根据企业合并准则,本报告期只合并了恒诚公司2007年1-6月份的利润表及1-6月份的现金流量表;2007年9月,本公司完成了收购天津乾成置业有限公司60%股权的过户手续,根据企业合并准则,本报告期合并了乾成公司截止9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及2007年9月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本公司于2006年12月19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长铃集团有限公司(原公司大股东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欠款48,942,899.63元及利息,或由被告指定其下属相应能力公司承担上述债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受理了此案,本公司申请对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相当于48,942,899.63元的资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同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本公司持有的北京中房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为以上诉讼保全措施提供担保。2007年7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07]吉民二初字第3号),判决如下:
(1)被告长铃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我公司人民币2,501,107.68元及利息(利息从2005年7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驳回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长铃集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499,959.00元由我公司承担90%即449,963.10元,长铃集团负担10%即49,995.90元。
我公司认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2007年7月27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
(2)请求判令长铃集团按照2005年7月8日双方签定的《和解协议》及《和解协议之补充合同》确定的债务履行方式,履行偿还欠款48,942,899.63元及利息的责任,或由其指定其下属相应能力公司承担此债务的义务。
(3)判令长铃集团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相关公告于2006年12月29日、2007年8月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公司于2006年12月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控股子公司上海中房恒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90%股权转让给海南普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2007年7月,恒诚公司的工商变更手续已全部完成,本公司不再持有上海中房恒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2007年10月19日,本公司收到海南普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最后一笔股权转让款49,924,400元。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一大股东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和第二大股东天津中维商贸有限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承诺:1、在法定承诺禁售期(即所持股票获得流通权后12个月)期满后,48个月内不上市交易;2、在上述承诺的禁售期期满后,通过交易所出售的价格不低于7元/股。报告期末尚未到达履约时间。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慧欣
200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