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早期发明股票的人并没有认识这一点。东印度公司的创立以及约翰·劳的极富想象力的构思都不过是试图简单地通过股票这种证券形式来获得钱生钱的功能。但股票的特定制度形式必然意味着权利以及风险,有了投资的风险,就需要赋予相应的权利来控制它。如果还是按照以前的无限责任模式,那么没有人愿意在看似高风险的行业中投资。于是必然需要有限责任制度。由于只以出资额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完全可以通过多元化投资来化解系统性风险,这样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大大增强,投资热情也就被无穷尽地激发出来。难怪经济学家不得不承认,有限责任制度是推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
有限责任制度把责任锁定在出资额上,公司作为法人,可以像自然人一样活动,拥有权利,承担责任,结果个人的权利和责任就转移到公司层面上来。为了公平起见,法律规定出资额按等份划分,也就是股份,然后一份股份代表一份权利。这样,谁出资额多,所拥有股份就多,相应的表决权就多,在公司的发言权也就大。整个公司的决策现在就像民主政治制度一样,通过表决权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并以此来保障出资人的权益。显然,如果这套制度安排要顺利运转,就需要相应的表决制度。通常的多数表决制就被引入到公司中来。公司重大决策按照多数原则投票,以充分保护出资较多的人的权益。
看起来这一整套公司制度似乎完美无缺,公司制度创造了经济民主的奇迹。但与民主政治制度一样,多数表决的弊端也凸显了出来,其中特别突出的便是选票操纵。民主选举过程中会出现选举操纵现象,而公司重大事项表决过程当中同样也会如此。其关键就在于多数表决制,这项看似最民主的制度,实际上隐含了诸多负面影响。
假如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大事务按照简单多数原则表决。那么某个股东(比如张三)如果持有公司51%的股份,就可以完全掌控公司的重大事务。现在张三设想,自己通过出资51%控制了甲公司,由于甲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可以像自然人一样行动,那么甲公司同样可以通过出资51%控制乙公司,依此类推,乙公司可以出资51%控制丙公司,丙公司再同样方式控制丁公司,如此继续。假如到丁公司为止,那么甲间接控制丁公司实际上花了多少出资份额呢?不过13%多点而已。这就是金融杠杆的魔力!借助有限责任制度、多数表决制和公司法人制度,张三可以通过不多的资金轻易地控制巨额的公司财产!
张三的这种处理方式在证券市场上俗称造“系”,即通过金融杠杆缔造属于自己控制范围的公司帝国。自有了证券市场,有了公司诸项制度,各种“系”也就被造出来了。这些“系”有成功的,也有很多失败的。大家最为熟知的德隆系就是其中的一个。造“系”并不意味着公司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因为很多出资人在造“系”之初,不过是想借助金融杠杆来尽快实现自己梦想的公司帝国。但是,造“系”的人经常忽略了祖师爷约翰·劳的教训,那就是当实物资产所引致的现金流和金融资产的现金流不匹配时,就会产生危机。
造“系”,说白了就是利用前面所讲的各种制度最大限度地合法使用别人的钱。但是,一旦用了别人的钱,就需要支付相应的好处。如果别人是入股的,那么得分红,或者要是不分红的话,留存收益能够转化为投资,继续为公司创造财富;如果别人是债权人,那么就需要定期支付债息。无论支付红利还是支付债息,都构成公司的现金流出。这部分流出需要公司从投资中所得的现金流入来支撑。问题在于,任何投资都最终要落实到实体经济上,而实体经济的财富价值创造是个长期过程,并且充满了不确定性。在一个庞大的公司帝国中,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无论是自身的还是外在的),就可能使得公司现金流入中断,从而造成支付危机。金融杠杆用得太满,也就意味着风险越大,公司帝国本身也就越脆弱。当公司无法应对支付危机时,资金链断裂,整个帝国就会崩塌。
可悲的是,公司帝国的实际控制人往往都是信心满满,也就是所谓信心过度。当公司帝国出现支付危机时,实际控制人总认为可以凭借自己的智慧化解。但如果是投资的现金流入中断了,实际控制人也就不可能通过实体经济来拯救公司,怎么办呢?造假!通过虚假销售等来编造美丽的蓝图,财务数字成了皇帝的新衣。一旦公司帝国到了用谎言掩盖另一个谎言时,也就面临崩溃了。美国的安然事件和中国A股市场的德隆事件等都是再生动不过的例子,中外都一样。所以说,好的制度有时候也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坏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