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10月26日上午8:30时在河南省巩义市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了二○○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代表公司股份33743.68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34%。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马路平先生因公出差,委托公司董事、总经理贺怀钦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1、公司与河南有色金属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共同成立“河南中鑫实业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42.530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2、关于对参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42.530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3、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33743.682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田云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