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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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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万原始股
    2007年10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实习生 王刚斌

      

      原始股股东往往希望自己投资的公司能够上市,取得比较高的投资收益。不过,如果原始股的交易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到头来的结果可能是,公司虽然上市了,投资者却无法享受公司上市带来的利益。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最近判决了一个案件,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经验和教训。

      在该案中,原告为丹阳市永强塑料制品厂,被告为朱先生,第三人为江苏省天工实业总公司工会委员会。原告称,1997年,第三人与江苏省天工实业总公司等单位发起设立了江苏省天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并认购股本总额3200万股中的998万股。同年10月,第三人经镇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将其持有的998万股在镇江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其间,被告购买了4万股。2001年4月,国家对股份违规交易进行清理。2003年2月,第三人将其持有的998万股又全部转让给原告。由于其中的4万股已经先行转让,因此,原告以被告取得江苏天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合法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通过镇江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无效。

      在举证期内,被告未提出证据。第三人承认其与被告之间的股份转让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并同意返还被告股份转让款,为维护股民的切身利益,第三人同意按照江苏天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每股净资产2.59元的标准予以返还。

      对于原告及第三人所举证据,法院均经过庭审质证。

      最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成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法院查明,镇江市产权交易中心证券交易部未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本案中,江苏天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第三人作为发起人于同年10月就向被告转让了股份,且转让行为发生于镇江市产权交易中心,其不具有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资格。因此,被告与第三人的股份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第三人应当返还被告股份转让款40000元。第三人愿意高出转让价予以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决被告朱先生与第三人通过镇江市产权交易中心转让江苏天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4万股股份的行为无效,由第三人返还被告103600元,并由第三人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中,天工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在朱先生购买其股份后上市,但因为买卖原始股行为违法,被认定为无效,最终朱先生没能享受到公司上市产生的利益。广大的原始股投资者应当从中吸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