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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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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改承诺变更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07年10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皮海洲 

      

      最近,*ST阿继大股东哈电集团转让控股权一事被主管部门叫停。10月18日,*ST阿继公司又再次发布提示性公告称,哈电集团将严格履行股改承诺,在禁售期内不转让*ST阿继的控股权,并保证在现行的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根据*ST阿继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况,继续依法合规的探讨和推进对*ST阿继的资产重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全体股东利益,但由于资产注入存在一定障碍,有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但哈电集团在股改时的承诺是:将哈电集团旗下自动控制相关资产以资本运作方式整合入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公司的战略转型。而在10月18日*ST阿继发布的提示性公告里却变成了“保证在现行的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根据*ST阿继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况,继续依法合规的探讨和推进对*ST阿继的资产重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可以说原来的股改承诺是非常明确的,上市公司的发展大有希望。而后面的修改,变成了“继续依法合规的探讨和推进对*ST阿继的资产重组方式”,这明显增加了资产重组的不确定性,到底能否“最大限度地保护全体股东利益”,恐怕只有天知道。

      *ST阿继及其大股东哈电集团这种做法是非常不慎重的,完全是把股改承诺当成了儿戏。作为股改承诺,是必须要兑现的。正所谓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岂能随意变更的?当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原来的承诺确实难以兑现的情况下,对承诺进行变更也不是一概不允许。但作为上市公司及大股东来说,必须说明变更的理由,并向全体投资者道歉,而且最后变更的具体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这是因为:首先,原来的股改承诺,作为股改方案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经过了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的,这是有法律效率的。所以,要变更原来的承诺,就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其次,通过股东大会来变更股改承诺,可以避免股改承诺变更的随意性。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法律程序,大股东想变更股改承诺就变更股改承诺,那么,这股改承诺就完全变成大股东玩弄的一种儿戏了。此外,为体现表决的公正性,股改承诺变更的表决,大股东需要实行回避制度。变更方案能否获得通过,完全由大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来决定。

      (博客地址:http://pihaizhou.blog.cnstoc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