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0月30日上午9时在公司1808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志亮先生主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股数231,310,728股,占总股本的45.7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做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以及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大会逐项审议了提交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提供1700万美元额度担保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31,310,728股,其中同意票231,310,72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7年修订)。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31,310,728股,其中同意票231,310,72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 审议通过了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修订)。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31,310,728股,其中同意票231,310,72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了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条例(2007年修订)。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31,310,728股,其中同意票231,310,72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通过了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条例(2007年修订)。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31,310,728股,其中同意票231,310,72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丛中丽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