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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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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年11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股份         公告编号:2007-031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上午11:00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本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了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风元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504,180,8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66,061,245股的58.2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8人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认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2项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事宜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下,同意141,037,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并由本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4,161,8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反对0股,弃权19,000股。

      上述内容详见2007年8月14日《上海证券报》公司2007-024号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朱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