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10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浙江证监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要求,经与会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7]28号文《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浙江证监局上市字[2007]31号文《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公司于2007年4月至9月间开展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2007年6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的报告》,并于2007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同时公布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联系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接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评议。
2007年9月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情况综合评价和整改意见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07]137号),结合公司自查整改的情况,现将公司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经严格自查,公司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并规范运作,实际运作中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情况。但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1、公司制度建设方面,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已不在适应新的信息披露要求,需要进行修订。
整改措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指引》的要求,公司于2007年6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了新修订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2、公司董事会运作方面,还应发挥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各委员会在专业领域的特长,进一步提高公司科学决策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整改措施: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且独立董事多担任召集人,对公司发展、股东利益保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将进一步发挥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专业知识,针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战略规划、内部控制体系及薪酬与考核体系等方面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从而提高公司决策水平,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促进公司良性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3、完善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为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充分确保中小股东的话语权。积极做好投资者的管理工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度。
整改措施:公司制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在发生重大的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将继续通过接听投资者来电、接待投资者来访、邀请投资者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
二、公众评议提出的意见及整改措施
在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期间,公司向社会公布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联系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以听取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公司治理的评价和建议。社会公众对公司治理情况和本次专项活动未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三、浙江证监局对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意见
浙江证监局在对本公司报送的自查报告进行审阅并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后,认为公司经过多年努力,基本建成了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并形成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认为公司应当在激励机制方面进一步完善,应积极探索薪酬福利、股权等多种激励方式,选择适合公司的激励模式,并发挥激励机制的最大效果。
整改措施:目前公司正在积极探索如何进一步完善薪酬激励机制,进一步强化绩效考核体系,将激励与约束紧密结合,来带动公司全体员工更好发挥创造力和积极性,待条件具备后,公司将积极稳妥地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提高了公司的治理水平。公司将以此次活动为良好的开端,切实构建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持公司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更好的回报。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