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拍卖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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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今日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鄂荆中执字第59-2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关于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申请执行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3日以 [2007] 鄂执提字第25号民事裁定指定我院执行。本院[2007]鄂荆中民四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荆州古城国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由于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于2007年9月30日依法委托荆州市电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5,429.70万股,2007年10月20日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以16,781,030.82元的最高价竟得并已支付全部成交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北天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5,429.7万股归买受人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二、买受人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目前,该股权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