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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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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5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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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15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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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年11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711     公司简称:ST雄震 公告编号:临2007-86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1日上午9点30分在厦门市湖滨南路国贸大厦29楼B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应海珍女士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共28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3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刘晓军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1、 审议《关于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同意为2808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审议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议案

      同意为2808万股,占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弃权为0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律师见证意见。

      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刘晓军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雄震集团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