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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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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3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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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13版:信息披露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零零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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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零零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
    2007年11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876     股票简称: 洛阳玻璃 编号:临2007-028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零零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

    兹通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二零零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时正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一楼接待室举行,以审议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及确认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详情见本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连交易公告)及其条款及条件,以及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交易之执行;

    (b) 批准及确认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详情见本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连交易公告)及其条款及条件,以及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交易之执行;及

    (c) 批准、追认及确认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或授权其它人士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授权董事作出彼等酌情认为可使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及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及实施的所有必须、恰当或合适的行为、事件及事宜,以及豁免遵守或作出或协议彼等酌情认为适合及符合本公司利益及以上所述董事行动之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及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任何条款之非重大性质之修订。」

    承董事会命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朱雷波

    董事长

    中国,洛阳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日

    于本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五名执行董事:朱雷波先生、朱留欣先生、高天宝先生、谢军先生及曹明春先生、两名非执行董事杨卫平先生及申安秦先生,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张战营先生、郭爱民先生、席升阳先生及葛铁铭先生。

    附注:

    1. 凡持有本公司A股,并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时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凭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及(如适用)委托书及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八时到十二时,下午二时到五时半前往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办理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登记手续,外地股东也可在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或以前将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传真至本公司的注册地址。

    2. 凡持有本公司H股股票并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时收市时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将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至十二月十八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手续,以决定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之H股股东名单。持有本公司H股股份之股东,如欲出席此临时股东大会,须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时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901-5室。

    3. 凡有权出席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数字人士作为其代理人(不论该人士是否股东),代其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如一名股东委任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其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其表决权。股东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4. 股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委托股东代理人(即使用随附的股东代理人委托书)。股东代理人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的授权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的授权人签署,则委托人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须要经过公证。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其它有效的授权文件须在临时股东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901-5室,方为有效。

    5. 拟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或以前将拟出席大会的回条填妥及签署后送达本公司。回条可以专人递送、来函或传真等方式送达。

    6. 股东或其代理人须于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时出示彼等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委任股东代理人出席,则股东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7. 临时股东大会会期预计不超过一天,往返及住宿费用由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8. 本公司注册地址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

    邮编:471009

    电话:86-379-63908588

    传真:86-379-63251984

    9. 本公司股东填妥及交回股东代理人委托书后,仍可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其它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回条

    致: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本人/我们(注一)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 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之A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股东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H股(注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之注册持有人,兹通告贵公司本人/我们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贵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时正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 贵公司一楼接待室举行之二零零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日期:二零零七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注:

    (一) 请用正楷书写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 请将阁下名下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三) 此回条在填妥及签署后须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或以前送达本公司方为有效,本公司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此回条可亲身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送、电报或图文传真方式交回,图文传真号码为86-379-63251984。邮政编码为471009。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适用

    之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本人/我们(注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持有 贵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

    (股东账号 ______________ )/H股共 _______________ 股(注二),现委任(注三)

    大会主席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本人(我们)之代理人出席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时正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一楼接待室举行之二零零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下列指示以本人(我们)之名义代表本人(我们)就以下决议案投票。如无指示则由本人(我们)之代理人自行酌情投票(见附表)。

    日期:二零零七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签署(注五):________________

    附注:

    (一) 请用正楷填上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 请将阁下名下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如未填上股数,则以阁下在股东名册内所登记之全部股数为准。

    (三)如欲委托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理人,请将「大会主席」之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所拟委托股东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托一位或多位股东代理人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四)注意:如欲投票赞成任何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3」号;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3」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五)本委任书必须由阁下或阁下用书面正式委任之授权人亲笔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代表委任表格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六)本委任书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机关)签署证明之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副本,最迟须于股东大会指定举行开始前24小时前到达本公司的注册地址方为有效。

    (七)本委托书之每项更认均须有签署人加签认可。

    (八)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此次股东大会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须经签署或加盖法人印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签发日期。

    附表:

        

        

        

        

        

        

        

        

        

        

        

        

        

        

        

        

        

        

        

        

     议案赞成(注四)反对(注四)
     普通决议案  
    一.批准及确认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详情见本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连交易公告)及其条款及条件和拟据此进行的交易和其执行情况。  
    二.批准及确认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详情见本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连交易公告)及其条款及条件和拟据此进行的交易和其执行情况。  
    三.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或授权签署、执行、完成及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作出或授权作出彼等认为与实施及实行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及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分别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以及豁免遵守或就龙新玻璃股权转让协议及物流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任何一项的任何条款作出及同意作出彼等认为适合而性质并非重大,且符合本公司利益的修改,及批准、追认及确认董事的所有上述行为。  

    日期:二零零七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签署(注五): 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