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苗燕
银监会日前下发的《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要求银行全面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意见》同时要求,各银行要进一步完善融资类担保业务的授权授信制度,将该类业务审批权限上收至各银行总行。同时,投标保函、承包保函、履约保函等担保类中间业务由于与企业债担保性质完全不同,银行仍可继续办理。
银监会此次出台《意见》的初衷主要是由于目前企业债发行市场化程度不高,中介机构发展相对滞后,难以准确评判企业债真实风险和发挥有效监督;此外,担保银行对发债企业筹集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缺乏有效监控手段,部分企业发债所筹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和房市,增大了银行担保风险。还有个别银行未将对客户的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甚至存在为维持客户关系放松担保条件。
银监会在《意见》中指出,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券,债券期限较长,一般为5至10年,长的可达20年,多投放于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还款来源通常为项目租金收入、经营收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较大,项目企业按期偿还债券本息存在较大风险,银行履行偿付责任概率较高。
“银行担保保护了债券投资人利益,却使债券市场的各类风险转移至银行系统,可能损害银行股东利益和存款人资金安全”,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债券市场是直接融资市场,与以银行作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市场有本质区别。直接融资市场以企业信用为基础,需保护投资人利益;间接融资市场则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主要保护存款人利益。此外,企业债强调的是企业资信和还款能力,应与银行授信严格区分。按照我国现行债券发行审批要求,发债企业须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对企业债进行担保,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银行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一旦债券到期不能偿付,银行将代为承担偿付责任,这实质掩盖了债券真实风险,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了企业信用。
一位评级公司的人士表示,上述问题的存在,难以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不利于培育发债主体和投资者风险意识,也有悖于国家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促进直接融资的初衷。另一方面,银行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担保费率远低于贷款利率,而承担的信用风险却与贷款相同,加大了银行风险。
为此,《意见》要求,即日起要一律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此外,《意见》要求各银行将担保等表外或有负债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准入条件,严格担保审查,严格授权制度。对未纳入授信统一额度管理的客户,不得办理担保业务。对银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债担保业务的,或因未达到尽职要求形成风险的,银行监管部门将严厉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