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3:焦点
  • 4:证券
  • 5:金融
  • 6:环球财讯
  • 7:时事
  • 8:天下
  • 9:上市公司
  • 10:产业·公司
  • 12:信息大全
  • 13:信息大全
  • 14:信息大全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007 年 11 月 3 日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2版:财经要闻
    银监会叫停银行担保企业债
    防经济过热 发改委转战高耗能行业
    《上市公司价值报道》
    昨天正式开播
    126项技术禁止和限制进口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或 8621-38967898,zengp@cnstock.com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银监会叫停银行担保企业债
    2007年11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防止偿债风险跨业转移

      ⊙本报记者 苗燕

      

      银监会日前下发的《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要求银行全面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意见》同时要求,各银行要进一步完善融资类担保业务的授权授信制度,将该类业务审批权限上收至各银行总行。同时,投标保函、承包保函、履约保函等担保类中间业务由于与企业债担保性质完全不同,银行仍可继续办理。

      银监会此次出台《意见》的初衷主要是由于目前企业债发行市场化程度不高,中介机构发展相对滞后,难以准确评判企业债真实风险和发挥有效监督;此外,担保银行对发债企业筹集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缺乏有效监控手段,部分企业发债所筹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和房市,增大了银行担保风险。还有个别银行未将对客户的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甚至存在为维持客户关系放松担保条件。

      银监会在《意见》中指出,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券,债券期限较长,一般为5至10年,长的可达20年,多投放于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还款来源通常为项目租金收入、经营收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较大,项目企业按期偿还债券本息存在较大风险,银行履行偿付责任概率较高。

      “银行担保保护了债券投资人利益,却使债券市场的各类风险转移至银行系统,可能损害银行股东利益和存款人资金安全”,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债券市场是直接融资市场,与以银行作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市场有本质区别。直接融资市场以企业信用为基础,需保护投资人利益;间接融资市场则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主要保护存款人利益。此外,企业债强调的是企业资信和还款能力,应与银行授信严格区分。按照我国现行债券发行审批要求,发债企业须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对企业债进行担保,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银行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一旦债券到期不能偿付,银行将代为承担偿付责任,这实质掩盖了债券真实风险,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了企业信用。

      一位评级公司的人士表示,上述问题的存在,难以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不利于培育发债主体和投资者风险意识,也有悖于国家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促进直接融资的初衷。另一方面,银行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担保费率远低于贷款利率,而承担的信用风险却与贷款相同,加大了银行风险。

      为此,《意见》要求,即日起要一律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此外,《意见》要求各银行将担保等表外或有负债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准入条件,严格担保审查,严格授权制度。对未纳入授信统一额度管理的客户,不得办理担保业务。对银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债担保业务的,或因未达到尽职要求形成风险的,银行监管部门将严厉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