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务重组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2007年10月9日,由黑龙集团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及黑龙江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偿债协议》。
2、2007年10月9日,由黑龙集团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及齐齐哈尔金鹤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
3、2007年10月11日,由黑龙集团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
4、本次公告的上述金融债务重组协议均带有生效条件条款。
5、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协议尚未履行完成。
6、关于上述协议中涉及的《资产及债务转让协议》的签订情况的说明:
(1)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及债务转让协议》已经够本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7年7月2日披露)。
(2)对《资产及债务转让协议》的签订,已经主要债权人同意,占总债务的63%。
(3)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黑龙江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承债担保函。
7、2006年10月12日,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黑龙集团公司、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造纸有限公司、中竹控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黑龙股份重组终止协议》。已经履行完成。
本公告涉及的债务处置内容如下:
一、2007年10月9日,由黑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以下简称“乙方”)、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及齐齐哈尔金鹤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共同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鉴于:甲方与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下称“国中水务”)于2007年5月16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下称“《股份转让协议》”), 拟将其所持有的丙方70.21%的股份(计229,725,000股)(下称“拟转让股份”)转让给国中水务, 但该等协议的生效尚需甲方与乙方就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债务问题达成和解, 并由乙方将上述拟转让股份解除冻结;丙方、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因与乙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乙方共冻结了甲方所持有的黑龙股份70.21%的股份(计229,725,000股);丙方及丁方于2007年5月16日签署了《资产及债务转让协议》, 约定丙方将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全部转让给丁方, 但该等协议的生效尚需取得乙方的同意。
2、丙方及甲方关联公司黑龙股份冰雪运动器材制造厂共计拖欠乙方贷款本金人民币16,450万元, 欠息人民币4,925 万元, 甲方为丙方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乙方因上述债权债务查封了甲方所持有的丙方14,300万股股份, 各方就上述债权债务达成和解如下:
2.1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在2007年10月20日前代丙方及黑龙江冰雪运动器材制造厂向乙方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8,800万元,及诉讼费用人民币282万元,乙方同意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7650万元及因上述债务所产生的所有欠息由丙方及黑龙江冰雪运动器材制造厂、丁方承接。
2.2乙方承诺, 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在按照该《债务和解协议》第2.1款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 不会因本条所述的债权债务关系再行向甲方、丙方、及黑龙江冰雪运动器材制造厂追索。
2.3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在按照该《债务和解协议》第2.1款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的20 个工作日内, 乙方解除对甲方所持有的丙方14,300万股股份的司法冻结。
3、甲方关联公司冰刀工业有限公司共拖欠齐齐哈尔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550万元, 欠息人民币699 万元, 甲方为冰刀工业有限公司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因上述债权债务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甲方所持有的丙方3,672.5万股股份实施了司法冻结, 各方就上述债权债务达成和解如下:
3.1丙方在2007年10月 20日前向乙方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代冰刀工业有限公司向乙方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诉讼费27万元, 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100万元的借款主体仍保持为冰刀工业有限公司, 同时, 查封由原为冰雪运动器材制造厂贷款提供抵押的房地产为上述贷款提供保证, 并由乙方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甲方所持有的交通银行3,305,600股股份实施司法冻结。
3.2基于该《债务和解协议》第3.1款所述之条件, 乙方承诺, 解除丙方对上述贷款本金的担保责任。
3.3丙方按照该《债务和解协议》第3.1款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乙方解除对甲方所持有的黑龙股份3,672.5万股股份的冻结。
3.4该《债务和解协议》生效后, 乙方同意丙方及丁方于2007年5月16日签署了《资产及债务转让协议》。
该《债务和解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自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之日起生效。
二、2007年10月9日,由黑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以下简称“乙方”)、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及黑龙江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共同签署了《偿债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鉴于:甲方与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6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甲方拟将其所持有的丙方70.21%的股份(计229,725,000股)转让给国中水务,;甲方及丙方因与乙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乙方共轮候冻结了甲方所持有的黑龙股份5,000万股股份。
2、各方同意以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实施债务和解,甲方及丙方共计拖欠乙方贷款本金人民币52,581万元, 欠息人民币19,027万元,并因上述债权债务轮侯冻结了甲方所持有的丙方5,000万股股份。 各方就上述债权债务达成和解如下:
2.1丁方在2007年10月28日前代丙方向乙方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
2.2乙方同意, 在丙方的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 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49,581万元及因上述债务所产生的所有欠息的偿还按照《抵债资产处置协议书》及《以物抵债协议书》执行。
乙方承诺:丁方及丙方在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 不会因本条所述的债权债务关系再行向甲方、丙方及丁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或追偿任何款项;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的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甲方所持有的丙方5,000万股股份的轮侯冻结, 且在本协议未全部执行完毕前不会对甲方所持有的丙方的股份再行实施司法冻结及/或其他限制。
该《偿债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自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之日起生效。
3、关于《抵债资产处置协议书》及《以物抵债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2007年10月9日,黑龙股份与工商银行齐齐哈尔分行签署了《以物抵债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协商黑龙股份自愿以8#纸机成套专用设备抵偿所欠乙方贷款49,581万元,低贷入账价格49,581万元,协议生效之日前的全部利息予以减免。
另外,就上述抵债事项,工商银行齐齐哈尔分行与黑龙江鹤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抵债资产处置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为加快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经协商,将工商银行齐齐哈尔分行收回的黑龙股份8#纸机出售给齐齐哈尔市政府组建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黑龙江鹤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6,291万元。黑龙江鹤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以26,291万元价值购买该资产。
三、2007年10月11日,由黑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甲方与国中(天津)水务有限公司(下称“国中水务”)于2007年5月16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下称“《股份转让协议》”), 拟将其所持有的丙方70.21%的股份(计229,725,000股)(下称“拟转让股份”)转让给国中水务, 但该等协议的生效尚需甲方与乙方就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债务问题达成和解, 并由乙方将上述拟转让股份解除冻结;丙方、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因与乙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乙方共冻结了甲方所持有的黑龙股份15.28%的股份(计50,000,000股);丙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哈尔滨黑龙包装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共计拖欠乙方贷款本金人民币441万元,欠息人民币132.36万元,因此乙方查封了甲方持有的黑龙股份5000万股股份。各方就上述债权债务达成和解如下:
1、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在2007年10月30日前向乙方承担担保责任,代哈尔滨黑龙包装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向乙方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41万元。其余贷款利息乙方根据已进入程序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05)黑高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继续追缴。
2、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在按照上款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的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法院提交解除甲方所持有的丙方5,000万股股份的冻结申请。
该《债务和解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自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债权人协议
为积极配合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保护一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黑龙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11家一般债权人签订了债务和解协议,处置债务金额人民币35,370,731.00元。
五、齐齐哈尔中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债务,本公司已与债权人齐齐哈尔中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终止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了相互间债务往来核销事项,协议明确:黑龙股份、齐齐哈尔造纸有限公司和齐齐哈尔中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间的往来不再追讨。核销债务金额22,756,026.85元。该事项已于2006年10月19日进行了披露。
通过上述债务重组,共减少本公司金融债务9.5亿元,占公司全部负债的63%;资产负债率由截至2007年9月30日的95.67%下降到目前的约36%。同时,通过与股权冻结权人的债务和解,可解除国有股股权司法冻结,为实施股权转让扫清了障碍。本公司目前正在加紧对剩余债务的处置,以期达到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
本公司将及时披露其他全部债务的处置结果和进展情况。
以上签署的三个金融债务重组协议及11家一般债权人签订的债务和解协议,因受近期重组进度的影响,均未能按照各自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债务人义务。上述涉及的债务重组协议各方就延期履行协议达成了一致意见,协议继续有效。本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协议履行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S*ST黑龙 编号:临2007-026
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11月2日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1、原告交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与公司控股股东黑龙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冻结黑龙集团公司持有的黑龙股份14,300万股股权。
2、继续冻结期限从2007年10月3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
黑龙集团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份229,7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21%。
特此公告。
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