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公司重要事项沟通情况暨继续停牌公告》。
截止2007年11月2日,公司与江苏高力集团有限公司已分别聘请了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各中介机构已全部进场进行现场工作,相关资产的审计及评估工作,法律及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等工作正在进行中。
由于该重组及定向增发方案尚处于论证与准备报批阶段,因此本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直至本公司重组方案及定向增发方案公开披露后再复牌。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1月2日
股票简称:长百集团 股票代码:600856 编号:临2007—023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2月12日将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本公司已进行了公告,详见2007年2月2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后经法院调解,公司与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详见2007年3月1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2007年7月3日,本公司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对该和解协议的后继执行情况进行了公告。后因对长百影城购物中心项目的处置和履约标准的分歧,双方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详见2007年8月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吉中执字第117号]。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执行。
本公司已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具体内容如下:
1、依法撤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吉中执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
2、恢复申请人对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
3、暂缓执行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的强制执行。
至目前为止,关于长百影城购物中心项目的处置和履约因双方对履约标准的分歧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重大事项对公司2007年的财务状况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具体认定。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