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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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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5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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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15版:信息披露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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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决议公告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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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年11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208     股票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07-6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10月19日发出召开200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现场会议于2007年11月3日上午在浙江嘉兴戴梦得大酒店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54,544,3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6.8%。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刘全民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逐项表决)

      赞成票1,354,544,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1、发行规模

      赞成票1,354,544,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2、向公司原有股东配售安排

      赞成票1,354,544,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3、债券期限

      赞成票1,354,544,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4、募集资金用途

      赞成票1,354,544,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5、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

      赞成票1,354,544,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赞成票1,354,544,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三)《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偿还保障措施的议案》

      赞成票1,354,544,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徐伟民律师对200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十一月三日